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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携号转网服务实施细则》(2023年整编)

编辑:郑州小美熊财税 发表于 2024-01-22 19:58:11 浏览: 文章来源:未知
文章导读:《辽宁省携号转网服务实施细则》(2023年整编)第一条为加强携号转网服务管理,提升信息通信行业服务质量,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携号转网服务管理,提升信息通信行业服务质量,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服务规范》《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辽宁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携号转网服务,是指在同一本地网范围内,蜂窝移动通信用户(不含物联网用户,以下称移动电话用户)变更签约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而用户号码保持不变的一项服务。
 
  共用024长途区号的沈阳、抚顺、本溪、铁岭的移动电话用户,分别在本行政区划范围内,不同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间携号转网。
 
  第三条移动电话用户归属地(开户地)在辽宁省范围内,申请、办理及电信业务经营者在辽宁省内提供携号转网服务,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用户享有向电信业务经营者申请、办理携号转网服务的权利。
《辽宁省携号转网服务实施细则》(2023年整编)
 
  第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遵循便捷高效、诚实守信、协同配合、服务对等原则,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健全完善服务机制,尊重用户真实意愿,保障用户自由选择权,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为用户提供高质量携号转网服务。
 
  第六条辽宁省通信管理局对辽宁省范围内的携号转网服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申请与办理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具备申请办理携号转网服务条件:
 
  (一)号码未在原签约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以下称为“携出方”)办理真实身份信息登记,或号码登记在非自然人名下(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确认适用《电信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
 
  (二)号码处于非正常使用状态(挂失、停机等);
 
  (三)未与携出方结清申请服务时的出账电信费用;
 
  (四)未与携出方约定未出账电信费用(如国际漫游费用等)的缴费时间和方式;
 
  (五)与携出方有在网期限协议约定,且未解除;
 
  (六)距最近一次携号转网未满120日(自然日)。
 
  第八条用户办理携号转网服务,需先向携出方查询号码是否符合携号转网办理条件。
 
  符合携号转网办理条件的,用户向携出方申请获得携出授权码,并持携出授权码等有关材料到拟签约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以下称为“携入方”)申请办理携入,办理完成后取得携入方提供的新移动电话卡。
 
  第九条携入方、携出方同时收到全国携号转网集中业务管理系统下发的携号转网成功生效结果后,网络切换完成。网络切换完成前,原携出方移动电话卡仍应正常生效,由携出方为用户提供电信服务(服务资费标准双方约定)。网络切换完成后,原携出方移动电话卡失效,携出方与携号转网用户间的电信服务关系终止(视同销号);同时携入方新移动电话卡激活生效,携入方与携号转网用户间的电信服务关系成立,由携入方为用户提供电信服务。携入方不得在网络切换完成前为用户提供电信服务。
 
  第十条用户通过向携出方发送短消息(联通10010、移动10086、电信10001)查询本机号码是否符合携号转网办理条件,携出方应立即通过短消息方式告知用户查询结果。
 
  对于符合携出办理条件的,携出方应如实告知用户是否存在携号转网后受影响的其他业务、服务、权益等,同时提供解决方案,并获用户确认;对于不符合办理条件的,携出方应一次性明确告知用户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原因及咨询途径。
 
  携出方应通过客服电话等方式为用户提供携出咨询服务,对于因存在本细则第七条的情形而暂不能办理携号转网服务的,应明确告知用户解除携号转网限制所需的相关材料、办理流程等全部事项,且应保证所有咨询渠道告知口径相同。
 
  第十一条携出方应依法制定并向用户提供解除携号转网限制的方式、方法。用户对携出方提出的解除限制条件有争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解除限制方式原则上应与原签约方式相同或更为简单便捷,不得为用户解除限制额外增加成本负担。对于不能通过在线方式为用户解除限制的,应当至少确保号码归属地的所有自有实体营业厅为用户提供解除限制服务。对于县级区域内没有自有实体营业厅的,应当至少确保一家合作营业厅提供解除限制服务。提供解除限制服务的营业厅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用户通过向携出方发送短消息方式(联通10010、移动10086、电信10001)申请并获得携出授权码。对于符合携号转网办理条件的用户,携出方应立即提供携出授权码。
 
  携出授权码有效期为60分钟。携出授权码超过有效期,用户可重新申请。
 
  第十三条用户向携入方申请办理携入服务时,应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在携出方登记的号码使用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有效的携出授权码。
 
  委托他人办理的,除应提供本条第一款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供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未满16周岁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用户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的,除应提供本条第一款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供法定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四条携入方应明确告知申请办理携入服务所需材料、办理流程及下列注意事项,并获用户确认:
 
  (一)因技术与设备等差异,用户可能需要更换终端;
 
  (二)用户启用新卡的时间点及网络切换期间可能会影响正常通信;
 
  (三)用户需与携出方结清申请携号转网时未出账的费用;
 
  (四)用户在携出方享有的积分、信誉度、VIP级别及各种优惠可能无法继续使用;
 
  (五)携出方及其合作伙伴提供的部分业务(服务)将无法继续使用;
 
  (六)用户需及时将携号转网事宜告知社会上号码相关的服务提供者和权益第三方;
 
  (七)其他应告知的事项。
 
  第十五条携入方应本着携入用户与本网新入网用户同等条件下享有同等权利的原则,与携入用户签订电信服务协议,并严格落实《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实施规范》等实名登记要求。
 
  用户应配合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展身份信息一致性验证等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通过客服电话等方式为用户提供携入办理咨询服务,如实告知用户或意向携入用户,是否存在超“一证五卡”等法定携入限制条件。
 
  第三章市场和服务管理
 
  第十七条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电信业务经营者与其用户签订的入网协议中应说明下列事项:
 
  (一)用户有权选择携号转网服务,并根据本细则进行申请;
 
  (二)携入用户入网协议生效的起止时间点;
 
  (三)办理携号转网过程中,必要的用户资料将提供给全国携号转网集中业务管理系统,用于比对携入方和携出方实名登记信息的一致性;
 
  (四)用户单方解除协议的责任和方式等。
 
  第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不得在携号转网服务中实施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止、拖延向用户提供携号转网服务;
 
  (二)用户提出携号转网申请后,干扰用户自由选择;
 
  (三)擅自增加携号转网限制条件,将无在网期限限制的协议有效期和营销活动期默认为在网约定期限,限制用户携号转网;
 
  (四)采取拦截、限制等技术手段影响携号转网用户的通信服务质量;
 
  (五)在携号转网服务以及相关资费方案宣传中进行比较宣传,提及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名称(包括简称、标识)和资费方案名称等;编造、传播携号转网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隐瞒或淡化限制条件、夸大优惠事项和携号转网影响,欺骗误导用户,诋毁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等;
 
  (六)为携号转网设置专项资费套餐、营销方案和渠道佣金等管理政策;
 
  (七)利用恶意代客办理携号转网、恶意代客申诉等方式,妨碍、破坏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携号转网服务正常运行;
 
  (八)用户退网后继续占用该携入号码;
 
  (九)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按照携入用户与其在网用户同等标准提供服务,切实保障用户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携号转网完成后,携出方应按照本网用户销号时的规则处理携出用户账户余额和提供账单服务。
 
  第二十一条携号转网完成后,用户应按照与携出方约定交纳所欠费用。
 
  携出方对于携号转网用户在原网内欠费的追缴,按照双方协议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章互联互通、结算及安全
 
  第二十二条携号转网服务不影响目前网间结算规则,电信业务经营者网间结算问题,按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建立携号转网通信障碍处理机制,相互配合做好网间互联互通,积极妥善处理解决携号转网用户网间通信障碍。
 
  第二十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要求,同步做好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第五章码号管理
 
  第二十五条携号转网用户退网销号后,应依照《电信服务规范》规定,在最短冻结时限结束后5日内将号码归还至最初获批使用该号码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第二十六条移动通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由最初获批使用该网号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缴纳。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辽宁省通信管理局建立携号转网检查机制,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执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携号转网有关用户申诉等情况纳入相关考核体系。
 
  第二十八条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电信业务经营者有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的,辽宁省通信管理局将应依法依规处理,并实施信用管理,将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个人及时纳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或失信名单。相关行政处罚结果应作为基层单位绩效和干部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用户在携号转网服务中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争议,可依据《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向辽宁省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诉。
 
  发现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可以向辽宁省通信管理局举报。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并由辽宁省通信管理局负责解释。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等情况,辽宁省通信管理局将依据实际情况,对本细则进行修改调整。
 
  第三十一条在辽宁省内提供携号转网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根据本细则制定携号转网服务实施方案,并于2019年12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承诺实施。
 
  未经辽宁省通信管理局批准,各电信业务经营者携号转网服务实施方案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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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携号转网服务实施细则》(2023年整编)
编辑:郑州小美熊财税 2024-01-22 19:58:11 浏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携号转网服务管理,提升信息通信行业服务质量,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服务规范》《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辽宁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携号转网服务,是指在同一本地网范围内,蜂窝移动通信用户(不含物联网用户,以下称移动电话用户)变更签约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而用户号码保持不变的一项服务。
 
  共用024长途区号的沈阳、抚顺、本溪、铁岭的移动电话用户,分别在本行政区划范围内,不同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间携号转网。
 
  第三条移动电话用户归属地(开户地)在辽宁省范围内,申请、办理及电信业务经营者在辽宁省内提供携号转网服务,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用户享有向电信业务经营者申请、办理携号转网服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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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遵循便捷高效、诚实守信、协同配合、服务对等原则,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健全完善服务机制,尊重用户真实意愿,保障用户自由选择权,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为用户提供高质量携号转网服务。
 
  第六条辽宁省通信管理局对辽宁省范围内的携号转网服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申请与办理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具备申请办理携号转网服务条件:
 
  (一)号码未在原签约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以下称为“携出方”)办理真实身份信息登记,或号码登记在非自然人名下(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确认适用《电信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
 
  (二)号码处于非正常使用状态(挂失、停机等);
 
  (三)未与携出方结清申请服务时的出账电信费用;
 
  (四)未与携出方约定未出账电信费用(如国际漫游费用等)的缴费时间和方式;
 
  (五)与携出方有在网期限协议约定,且未解除;
 
  (六)距最近一次携号转网未满120日(自然日)。
 
  第八条用户办理携号转网服务,需先向携出方查询号码是否符合携号转网办理条件。
 
  符合携号转网办理条件的,用户向携出方申请获得携出授权码,并持携出授权码等有关材料到拟签约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以下称为“携入方”)申请办理携入,办理完成后取得携入方提供的新移动电话卡。
 
  第九条携入方、携出方同时收到全国携号转网集中业务管理系统下发的携号转网成功生效结果后,网络切换完成。网络切换完成前,原携出方移动电话卡仍应正常生效,由携出方为用户提供电信服务(服务资费标准双方约定)。网络切换完成后,原携出方移动电话卡失效,携出方与携号转网用户间的电信服务关系终止(视同销号);同时携入方新移动电话卡激活生效,携入方与携号转网用户间的电信服务关系成立,由携入方为用户提供电信服务。携入方不得在网络切换完成前为用户提供电信服务。
 
  第十条用户通过向携出方发送短消息(联通10010、移动10086、电信10001)查询本机号码是否符合携号转网办理条件,携出方应立即通过短消息方式告知用户查询结果。
 
  对于符合携出办理条件的,携出方应如实告知用户是否存在携号转网后受影响的其他业务、服务、权益等,同时提供解决方案,并获用户确认;对于不符合办理条件的,携出方应一次性明确告知用户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原因及咨询途径。
 
  携出方应通过客服电话等方式为用户提供携出咨询服务,对于因存在本细则第七条的情形而暂不能办理携号转网服务的,应明确告知用户解除携号转网限制所需的相关材料、办理流程等全部事项,且应保证所有咨询渠道告知口径相同。
 
  第十一条携出方应依法制定并向用户提供解除携号转网限制的方式、方法。用户对携出方提出的解除限制条件有争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解除限制方式原则上应与原签约方式相同或更为简单便捷,不得为用户解除限制额外增加成本负担。对于不能通过在线方式为用户解除限制的,应当至少确保号码归属地的所有自有实体营业厅为用户提供解除限制服务。对于县级区域内没有自有实体营业厅的,应当至少确保一家合作营业厅提供解除限制服务。提供解除限制服务的营业厅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用户通过向携出方发送短消息方式(联通10010、移动10086、电信10001)申请并获得携出授权码。对于符合携号转网办理条件的用户,携出方应立即提供携出授权码。
 
  携出授权码有效期为60分钟。携出授权码超过有效期,用户可重新申请。
 
  第十三条用户向携入方申请办理携入服务时,应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在携出方登记的号码使用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有效的携出授权码。
 
  委托他人办理的,除应提供本条第一款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供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未满16周岁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用户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的,除应提供本条第一款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供法定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四条携入方应明确告知申请办理携入服务所需材料、办理流程及下列注意事项,并获用户确认:
 
  (一)因技术与设备等差异,用户可能需要更换终端;
 
  (二)用户启用新卡的时间点及网络切换期间可能会影响正常通信;
 
  (三)用户需与携出方结清申请携号转网时未出账的费用;
 
  (四)用户在携出方享有的积分、信誉度、VIP级别及各种优惠可能无法继续使用;
 
  (五)携出方及其合作伙伴提供的部分业务(服务)将无法继续使用;
 
  (六)用户需及时将携号转网事宜告知社会上号码相关的服务提供者和权益第三方;
 
  (七)其他应告知的事项。
 
  第十五条携入方应本着携入用户与本网新入网用户同等条件下享有同等权利的原则,与携入用户签订电信服务协议,并严格落实《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实施规范》等实名登记要求。
 
  用户应配合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展身份信息一致性验证等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通过客服电话等方式为用户提供携入办理咨询服务,如实告知用户或意向携入用户,是否存在超“一证五卡”等法定携入限制条件。
 
  第三章市场和服务管理
 
  第十七条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电信业务经营者与其用户签订的入网协议中应说明下列事项:
 
  (一)用户有权选择携号转网服务,并根据本细则进行申请;
 
  (二)携入用户入网协议生效的起止时间点;
 
  (三)办理携号转网过程中,必要的用户资料将提供给全国携号转网集中业务管理系统,用于比对携入方和携出方实名登记信息的一致性;
 
  (四)用户单方解除协议的责任和方式等。
 
  第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不得在携号转网服务中实施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止、拖延向用户提供携号转网服务;
 
  (二)用户提出携号转网申请后,干扰用户自由选择;
 
  (三)擅自增加携号转网限制条件,将无在网期限限制的协议有效期和营销活动期默认为在网约定期限,限制用户携号转网;
 
  (四)采取拦截、限制等技术手段影响携号转网用户的通信服务质量;
 
  (五)在携号转网服务以及相关资费方案宣传中进行比较宣传,提及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名称(包括简称、标识)和资费方案名称等;编造、传播携号转网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隐瞒或淡化限制条件、夸大优惠事项和携号转网影响,欺骗误导用户,诋毁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等;
 
  (六)为携号转网设置专项资费套餐、营销方案和渠道佣金等管理政策;
 
  (七)利用恶意代客办理携号转网、恶意代客申诉等方式,妨碍、破坏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携号转网服务正常运行;
 
  (八)用户退网后继续占用该携入号码;
 
  (九)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按照携入用户与其在网用户同等标准提供服务,切实保障用户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携号转网完成后,携出方应按照本网用户销号时的规则处理携出用户账户余额和提供账单服务。
 
  第二十一条携号转网完成后,用户应按照与携出方约定交纳所欠费用。
 
  携出方对于携号转网用户在原网内欠费的追缴,按照双方协议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章互联互通、结算及安全
 
  第二十二条携号转网服务不影响目前网间结算规则,电信业务经营者网间结算问题,按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建立携号转网通信障碍处理机制,相互配合做好网间互联互通,积极妥善处理解决携号转网用户网间通信障碍。
 
  第二十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要求,同步做好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第五章码号管理
 
  第二十五条携号转网用户退网销号后,应依照《电信服务规范》规定,在最短冻结时限结束后5日内将号码归还至最初获批使用该号码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第二十六条移动通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由最初获批使用该网号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缴纳。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辽宁省通信管理局建立携号转网检查机制,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执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携号转网有关用户申诉等情况纳入相关考核体系。
 
  第二十八条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电信业务经营者有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的,辽宁省通信管理局将应依法依规处理,并实施信用管理,将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个人及时纳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或失信名单。相关行政处罚结果应作为基层单位绩效和干部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用户在携号转网服务中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争议,可依据《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向辽宁省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诉。
 
  发现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可以向辽宁省通信管理局举报。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并由辽宁省通信管理局负责解释。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等情况,辽宁省通信管理局将依据实际情况,对本细则进行修改调整。
 
  第三十一条在辽宁省内提供携号转网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根据本细则制定携号转网服务实施方案,并于2019年12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承诺实施。
 
  未经辽宁省通信管理局批准,各电信业务经营者携号转网服务实施方案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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